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債權人 劉麗鳳 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潘淑女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周潘淑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潘淑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釋明請求債務人周潘淑女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並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同時記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年2月22日提示」)。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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