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高定芳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定富高文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異動索引;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狀、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㈡、提出被告高定富、高文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告知訴訟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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