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恆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錦城 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土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