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抗告人 汪春鶯 代理人 陳振榮 原民法扶律師相對人 汪春霞 代理人 洪文佐 原民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汪永芳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6年12月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以岳
法官廖文忠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