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73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 歐欣嵐
歐欣慈 歐立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歐欣嵐、相對人歐立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林慧玪 之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由聲請人負擔,其餘由被繼承人林慧玪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林慧玪(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巷○○號)已於104年4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林慧玪之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慧玪之債權人,相對人歐欣嵐、歐欣慈、歐立洋均係被繼承人林慧玪之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慧玪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3司執39690號債權憑證影本、本票影本、被繼承人林慧玪之繼承系統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相對人歐欣嵐、歐欣慈、歐立洋曾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然僅相對人歐欣慈拋棄繼承之聲明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96號准予備查,相對人歐欣嵐、歐立洋拋棄繼承之聲明經該案裁定駁回在案,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訛。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林慧玪之遺產既已由相對人歐欣嵐、歐立洋依法繼承,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歐欣嵐、歐立洋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命相對人歐欣慈提出遺產清冊之聲請部分,因相對人歐欣慈非繼承人,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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