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60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晶丞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晶丞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登木 。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