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0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鉅鎧科技有限公司蔡宗男王靜雯林亞築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鉅鎧科技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宗男。」,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