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永清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永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永清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6月,經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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