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9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萬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5,51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