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債權人韋吉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於南投縣○○鎮○○里○○路○○○○
○○號1樓,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