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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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瑞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黎錦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208號被告洪瑞宏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鎮○街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瑞宏於民國112年3月31日8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浮洲橋機車專用道往板橋方向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 張惠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朱俐瑄 行駛於洪瑞宏同向前方,洪瑞宏因而自後方追撞張惠如、朱俐瑄,造成張惠如受有左手、右膝、右足擦挫傷及右手、左小腿挫傷等傷害;朱俐瑄則受有右手、右小腿挫傷及右手、雙膝、右小腿、右足踝及左髖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惠如、朱俐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洪瑞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張惠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2人發生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張惠如受有左手、右膝、右足擦挫傷及右手、左小腿挫傷等傷害。2、告訴人張惠如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機車無緊急剎車、驟然變換車道之行為。3證人即告訴人朱俐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2人發生交通事故,致告訴人朱俐瑄受有右手、右小腿挫傷及右手、雙膝、右小腿、右足踝及左髖擦傷等傷害。2、告訴人張惠如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機車無緊急剎車、驟然變換車道之行為。4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賀元中醫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告訴人2人於上揭時、地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被告於上揭時、地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行車距離,而與告訴人2人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檢察官劉家瑜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628 號判決(113.06.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6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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