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960號
原 告 林南勝
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
被 告 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友 野桂佑
被 告 林鈺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及被告林鈺芳之住所地
均在新北市新莊區,且依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訴外人黃俊
龍係於新北市新莊區出售所竊手錶,均非本院轄區,兩造對
此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8頁正反面),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