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河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廖茂雄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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