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 潘麒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2月22日起至124年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94年3月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80萬元、3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均自94年3月2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9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計積欠本金1,401,8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 田寮 │二│603│建│3690.00│1萬分之│││││││││││45││└─┴───┴────┴───┴──┴────┴─┴──────┴────┴───────┘┌─┬──┬────┬────┬────┬──────────────┬──┬──────┐││││││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791│田寮段二│民族里7│住家用、│第八層:64.90│陽台:8.11│全部│含共有部分田││││小段603│鄰中華路│鋼筋混凝│總面積:64.90│花台:2.57││寮段二小段││││地號│953巷2號│土造、十││││886建號之1萬│││││八樓│三層││││分之286、891││││││││││建號之1萬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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