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

原告 紀建鵬

被告 廖啟鈞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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