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00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生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9月7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歷史異動記錄,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