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2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貳萬零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宇於10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宇自105年09月至106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幣20,201元,但於107年1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2,38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