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李思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思慧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5612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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