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被告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357元【宜蘭縣○○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71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範圍67.32平方公尺=586,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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