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月17日以96年度板簡字第10938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如本院
97年度板聲字第108號計算書所示之金額外,尚有後附計算
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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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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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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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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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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