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鐘冠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