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 張榮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釋明請求標的三之違約金之請求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榮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