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被告戊○○
己○○兼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列被告等因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吳幸芬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