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 歐美利 被上訴人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 被上訴人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被上訴人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明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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