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林鳳儀 被告 蔣文錥 兩造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0649號關於兩造間履行探視子女強制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係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