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正安 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溫雄 等10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溫雄等10人訴請上訴人拆屋還地之土地即坐落高雄市○○區○○段○○段第1159地號、第116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67.62、1.38平方公尺,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5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2,500元【計算式:(22,500元×69平方公尺)=1,5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