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茲依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