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玉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被告 陳清瑞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