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順連 上列聲請人與 黃淑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會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會款,請釋明①本件聲請人參加4會之依據②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51,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本票2紙原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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