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陳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機械廠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