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桃 、 錢翠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