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楊珮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 洪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依原告所主張兩造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價款約定為57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5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70元,尚須補繳47,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47,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920.64│10000分││││││││││之25│├─┼───┼────┼───┼──┼─────┼─┼──────┼────┤│2│新北市○○○區○○○段││0000-0000││1,036.32│10000分││││││││││之25│├─┴───┴────┴───┴──┴─────┴─┴──────┴────┤│建物標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積││├──┼───┼───────┼─────┼─────┼─────┼────┤│1│01547│新北市新莊區文│12層鋼筋混│1層:30.14││全部│││-000│德段0000-0000│凝土造│││││││地號││││││││-------------││││││││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2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