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丁○○
己○○乙○○戊○○
之11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判決聲明不服,雖未依再審之訴程序為之,仍應視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該程序調查審判,先予敍明。次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所謂確定判決,係指已具有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之終局確定判決而言。發回更審之判決,仍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自非具有實質上確定力之終局確定判決,尚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查本院前開判決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審理之判決,核係尚未具有實質上確定力之終局判決,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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