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2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丁○○
之10庚○○甲○○戊○○
五巷16己○○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乙○○、丙○○、丁○○、庚○○、甲○○、戊○○、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8日一審判決後,被告分別於下列時間收受判決,依上述規定,應於96年10月1日至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收受判決日│提出上訴狀日│上訴期滿日│上訴期滿後20日│├───┼──────┼──────┼──────┼───────┤│乙○○│96年8月31日│96年9月7日│96年9月10日│96年10月1日│├───┼──────┼──────┼──────┼───────┤│丙○○│96年8月31日│96年9月7日│96年9月10日│96年10月1日│├───┼──────┼──────┼──────┼───────┤│丁○○│96年9月4日│96年9月7日│96年9月14日│96年10月4日│├───┼──────┼──────┼──────┼───────┤│庚○○│96年8月31日│96年9月7日│96年9月10日│96年10月1日│├───┼──────┼──────┼──────┼───────┤│甲○○│96年8月31日│96年9月7日│96年9月10日│96年10月1日│├───┼──────┼──────┼──────┼───────┤│戊○○│96年9月3日│96年9月7日│96年9月13日│96年10月3日│├───┼──────┼──────┼──────┼───────┤│己○○│96年9月4日│96年9月10日│96年9月14日│96年10月4日│└───┴──────┴──────┴──────┴───────┘
然被告至今仍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