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娟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麗娟等之被繼承人 洪近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8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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