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劉 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朱鵬吉 │嘉義縣 竹崎 │105年6月30日│46,000元│FA0000000│受款人:劉││││地區農會││││文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