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林永豪 被告 林中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中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75
0元【註:本件坐○○○鄉○○段○○○○號土地,面積2,985平方公尺,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100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換算持分比例面積為1,492.5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41,7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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