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鄭瑋婷 被告 林大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03號、103年度訴字第409號、103年度易字第24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高若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