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岳衡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岳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岳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查被告曾因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11日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他人處理債務,不思以合法方式處理,卻以恐嚇手段為之,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缺乏尊重他人財產、生命、身體安全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1071號被告 林岳衡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岳衡曾因涉犯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6年2月11日執行完畢。緣 張勝陽 曾於103年6月28日至103年11月28日期間,陸續向 鄭美娜 借款,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24萬元,並約定每個月利息10%,並簽立本票6張(面額2萬元2張、5萬元4張),惟至105年5月底,張勝陽尚積欠本金6萬元,但無力償還。鄭美娜遂向其朋友 林東華 提及張勝陽欠款未還等情,林東華表示願意幫鄭美娜代為向張勝陽催討,鄭美娜遂將張勝陽所開立之6張本票交給林東華,林東華再將6張本票交給林岳衡,請林岳衡代為到彰化縣○○市○○○街00巷00○0號之張勝陽住家,向張勝陽催討。詎林岳衡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先於106年5月25日21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張勝陽住處,向張勝陽家人打探張勝陽行蹤,復於106年6月4日凌晨1時3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張勝陽住處,以噴漆、撒冥紙及燃放鞭炮等暴力討債方式,恐嚇張勝陽,致張勝陽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張勝陽之安全。
二、案經張勝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岳衡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勝陽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相片在卷可憑,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岳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02月25日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03月05日
書記官陳演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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