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 陳錦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劉素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王劉素珠所有坐落高雄○路○區○○段○○○號土地及其上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