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李怡鳳 被告 吳本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