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3號聲請人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