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智豪
古哲瑋共同選任辯護人卓品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智豪、古哲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其2人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