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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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告 左培玲

張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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