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22號
原 告 盧應德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盧坤助
盧冠廷
盧冠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無權
占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約90平方公尺
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所有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按該
請求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600元,乘以面積90平方
公尺,核定為1,044,000元(11,600×90=1,044,000),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18
0元,尚欠6,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