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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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3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22日起至94年3月4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第126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265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79號、94年度偵字第13634號、95年度偵字第9839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8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