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王募孝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宜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