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劉曉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鳳旗 間先位請求清償借款及備位主張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