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彭世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更字第16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①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③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嗣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730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108年11月19日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上開裁定確定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及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以108年度執更字第1653號執行在案,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從而,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