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建能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20日2罪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30日至111年7月13日111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3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94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94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9月5日備註應執行拘役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